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
官署名。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设。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。置厅丞一人,下分刑、民两科。每科分二庭,各置推事六人。审判采合议制。宣统元年 (1909) 增设二庭,各置推事三人。另置典簿二人,主簿二人等。附看守所一处,关押未决人犯。
官署名。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设。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。置厅丞一人,下分刑、民两科。每科分二庭,各置推事六人。审判采合议制。宣统元年 (1909) 增设二庭,各置推事三人。另置典簿二人,主簿二人等。附看守所一处,关押未决人犯。
官名。见“孔目”。
君主授予臣下权力的方式之一。弓矢是作战的工具,先秦时,王赐予臣下弓箭, 象征王授予专征伐的权力,西周春秋时已形成制度。如《左传·僖二十八年》说:“周王赐晋文侯彤弓一,彤矢百,旅弓矢千,而命其敬服王命,
即“噶布什贤下”。
宋朝西外宗正司所属机构。参见“西外宗正司”。
官名。隋朝始置,从六品,领太子内坊之事。唐因之,员一或二人,从五品下,掌东宫閤门之禁令及宫人粮廪赐与之出入。玄宗开元二十七年(739),改内坊令,为内侍省内坊局长官。宋初仅存空名,未尝除授,神宗元丰
官名。明朝鸿胪寺副长官。分左、右,各一人,从五品,佐寺卿掌朝会、宾客、吉凶礼仪之事。建文(1399—1402)时曾升为正五品,成祖即位,复旧制。
官名。北周置,正二命,为右侍伯中大夫的属官。参见“前侍伯中大夫”。
即“扎尔固齐”。
官名。北宋仁宗景祐元年(1034)始置,资序同提点刑狱。后省。南宋高宗绍兴五年(1135)复置,后又省。孝宗淳熙二年 (1175)再置。掌坑冶铸钱之事。参见“提点坑冶铸钱公事”。
①官署名。唐朝司农寺置,掌汤池、院宇修整与器物设施,以备供奉,附近先熟瓜果,以荐陵庙,有温泉汤监、庆善汤监、石门汤监等,各置监一员、丞一员,另有录事等。②官名。唐朝司农寺所领诸汤监长官,各置一员,从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