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用太监
官名。元置,为利用监的佐官,见“利用监”。
官名。元置,为利用监的佐官,见“利用监”。
官署名。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四年(1277),掌蒙古国子学,隶蒙古翰林院,秩从三品。仁宗延祐四年(1317),升正三品。七年,复降为从三品。置祭酒一员,从三品; 司业二员,正五品; 监丞一员,正六品。官署
诏狱名。西汉武帝时置,属中尉。寺互掌官府门禁。寺互有狱,以拘系犯人,以寺互令及丞主管之。王温舒为中尉,穷治奸滑,大都收系于都船与寺互两狱,见《汉书·王温舒传》。东汉废。
官署名。见“三省、枢密院激赏库”。
惩处官吏的刑罚。① 谓鞭刑。《尚书·虞书·舜典》: “鞭作官刑。”孔安国传: “以鞭为治官事之刑。”②对官吏黜陟废置等惩处之法的泛称。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: “七曰官刑,以纠邦治。”《史记·五帝本纪》
清朝地方知府以下官员,凡经任免者,由各省布政使将任免公告书于粉漆牌上,在政政使衙署前揭出,称挂牌。清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。清代地方官员自知府以下出缺时,由各省布政使派员署理, 在衙署前悬牌公布,称为
唐古特官。清分设于前后藏,秩六品,属唐古特文官。前藏员额三人,为噶厦办事处秘书;后藏员额不定,佐大卓尼办理交际等事项。民国时期沿置。
官名。北宋置,多不领本职,仅为武臣迁转之阶,属西班诸司使。真宗咸平元年(998) 定为同七品,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改为从七品。徽宗政和二年 (1112) 重定武臣阶官名,改武略郎。
官名。①北宋太宗淳化二年(991) 审刑院置,与知审刑院共同详复大理寺所断案牍,写出奏章,上于皇帝。后定员六人,以朝官充任。不限在职年月,其阶官但及三年,即引对迁官。神宗元丰三年(1080),随审刑院
官名。唐朝门下省符宝郎属官,置二员,流外四品,掌印玺。流外官名。唐代符宝郎所属,员额二人,秩流外四品,专掌皇帝宝玺。
即“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