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尹兼河防官
官名。元置,《元史·河渠志一》载:“至元三年(公元1266年)七月六日都水监言:‘运河二千余里,漕公私物货,为利甚大。自兵兴以来,失于修治。……’部议以滨河州县佐贰之官兼河防事,于各地分巡视,如有阙破,即率众修治,……都省准议”。
官名。元置,《元史·河渠志一》载:“至元三年(公元1266年)七月六日都水监言:‘运河二千余里,漕公私物货,为利甚大。自兵兴以来,失于修治。……’部议以滨河州县佐贰之官兼河防事,于各地分巡视,如有阙破,即率众修治,……都省准议”。
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以后置,五十员,从九品,为正员,寻改为散从郎,量事大小,受命出使。隶谒者台。
官名。西周置。《葡亚角铭》:“王锡葡亚奚贝”。
科举制度。经会试、殿试,分三甲取中进士,谓之登科。唐制, 礼部试放榜, 只称及第,取得出身。复经吏部考试中式,方称登科,始得任官。如韩愈自称“四举于礼部乃一得,三选于吏部卒无成”,即指仅及第而未登科。
即太子左、右卫率府所统亲卫府及亲府卫士。详见“亲卫”。
官署名。佛教事务之机构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始设于各府,掌钤束一府之僧人。设都纲、副都纲为正、副长官。清沿明制未改。掌管僧众佛事的机关,唐代和明在各府置此机构。清沿其制。见《明会典·僧录司》、《明
元新附军之一种。又称手记军、涅手军。原为南宋之军,其军士在手背上刺墨,以便于识别,而防其逃亡。归附元朝后,改编为手号军。其后手号军军士死,由子弟嗣继,不再刺墨。
蒙古语。汉译“大断事官”。蒙、元官称,札鲁忽赤之长。见“札鲁忽赤”。
官署名。① 北宋初,以供奉官、殿直、殿前承旨为三班,设点检三班公事,属宣徽院。太宗雍熙四年 (987) 置三班院,主管武臣三班使臣之注拟、升移、酬赏等事。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,改为吏
官名。即“湖广清吏司郎中”。
官署名。明朝太常寺所属机构。洪熙元年(1425) 置掌祭祀时所用牲品,有犊、牛、太牢、少牢之分。设吏目一人,从九品,掌文书出入之事。官署名。明洪武三年(公元1370年)置神牲所,设廪牲令、大使、副使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