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政府第一科
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以科长为主官。掌理公安、教育、地方自治及选举,地方保卫团、禁烟、风俗、宗教、典礼、社会救济、著作出版、保存古物,收发文件等事项。如仅设一科时,则称总务科,第二科事务亦并归办理。参见“县政府第二科”。
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以科长为主官。掌理公安、教育、地方自治及选举,地方保卫团、禁烟、风俗、宗教、典礼、社会救济、著作出版、保存古物,收发文件等事项。如仅设一科时,则称总务科,第二科事务亦并归办理。参见“县政府第二科”。
唐代考课之制,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与职责,对官员的才干和工作成绩提出了不同的原则要求二十七项,合称二十七最。其具体内容为:一、献可替否, 为近侍之最(此条适用于两省官);二、铨衡人物,擢尽良才,为选司之
西周时期在朝廷任官之臣。区别于王臣。《公臣簋铭》: “虢仲令公臣司朕百工。”
官名。明永乐元年 (1403) 置。见“户曹清吏司”。
官名。即“行部尚书”。
满语。銮仪卫侍卫之总称。
官名,汉置,为长乐宫侍卫官。《后汉书·曹节传》:“节与长乐五官史朱瑀、从官史共普、张亮、中黄门王尊、长乐谒者腾是等十七人,共矫诏以长乐食监王甫为黄门令。”
属官统称。汉朝泛指公府及郡县官府属吏,正曰掾、副曰属,如各曹掾史及其下属吏。三国魏晋南北朝沿置。参见“掾”。官名。汉朝三公府、将军府分曹办公,掌管一曹事务的正长官称掾,副长官称属。《后汉书·百官一·太
使职名。唐玄宗开元十六年(728) 以宇文融充河南北渠堰使,用《禹贡》九河故道开稻田,换取陆运钱,收其利。五代后周显德五年(958)十一月置关西渠堰使,于雍、耀二州界(今陕甘交界一带)疏泾水(今泾河)
官名。清末大理院属官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)置。一人,正六品,奏补。职佐所长分理所务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多省称为大冢宰。为居六官之首的天官府长官,员一人,正七命。职掌宫廷供奉侍御以及全国财政收支、赋役收入,百官俸给等事务。如加“五府总于天官”之诏命,则可总摄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