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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大臣

官名。即“法部大臣”,清末法部长官。详“法部大臣”。


官名。清末置,由法部尚书改称,见“法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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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制用语。宋朝磨勘制度的一项规定。凡官员磨勘转官,皆有规定年限,如须四考或五考,若获朝廷特恩,得以减少一定年数,发给公据以资证明,称减年。实任年数加减年达到规定磨勘年限,即可提前转官。

  • 炮手军详稳司

    官署名。辽朝置。北面官。掌发射飞炮 (石炮) 之事。官署名,辽置,掌飞炮之事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二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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