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名。东汉安帝永初四年 (110)置,居长安,与扶风都尉并称二营,将兵卫护园陵,抵御羌族进犯。官名,东汉驻防长安的军事长官,掌护三辅陵庙,防御外族侵犯。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:“安帝以羌犯法,三辅有陵园之
公务员奖励方式之一。国民党政府在抗战期间规定:凡公务员连续任现职在五年以上,有三次考绩总分数均在八十分以上者,由铨叙部呈请考试院给予奖章。
明代国子监的内部机构。设掌馔二人,未入流,办理本监饮食事务。
宋朝书院及州学职事名。南唐白鹿洞书院设。宋初沿置,为书院职事人,差补进士或贡士充任,官府给牒。仁宗时,州学亦设,选学生充任,仍给牒,位在学录之下。南唐时白鹿洞书院除洞主外,另设堂长一人。宋承其制,不少
见“催纲官”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,秩正五品,隶隆禧总管府。文宗天历元年(1328),以南镇国寺怯怜口事产提举司改为崇恩福元提点所,三年,改为福元营缮司。置达鲁花赤、司令、大使、副使各一员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 《周礼》酒正置,北周沿置。天宫府膳部中大夫属官,员二人,掌供御及祭祀用酒的酿制和保管。下设酒正下士以佐之。正二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官署名。清朝户部所属办事机构。顺治十年(1651)改内官监仓设。以监督为主官。下设经承等吏员。贮藏岁入漕、白二粮,供给蒙古王公、喇嘛、来京蒙古人员、觉罗学教习、太监、匠役等人粮米,以及祭祀造酒用米及工
见“制置使”。
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,相对于“三法司” 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 而言。凡在京重大案件,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、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,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。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,由三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