殿庭仪礼司副使
官名。明朝殿庭仪礼司副长官。洪武九年(1376)置,三人,正八品,佐司使掌司事。十三年,改左、右司副。
官名。明朝殿庭仪礼司副长官。洪武九年(1376)置,三人,正八品,佐司使掌司事。十三年,改左、右司副。
官名。简称理刑司员外郎。清朝理藩院理刑清吏司副长官,佐郎中掌司事,设满洲二人,蒙古四人。
官名。辽始置于五京,为留守的佐职。地位在副留守、知留守事之下。太平八年(公元1028年)耶律野曾任同知东京留守事。金于五京亦置同知留守事,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,地位在副留守之上。参见“留守司”
官名。清朝方略馆之职官。满、汉各二人。不常设。纂修方略时由总裁官在军机章京内奏派。事毕则省。官名。清置、属方略馆,见该条。
官名。西周设置,见《尚书·立政》。“夷”、“微”、“卢”是当时的一些服属于周的落后部族,“烝”是他们的君长。
辽置,掌强弩之事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二》。
即“西北路招讨使司”。
清代科举之制,凡生员参加科试、录科未取,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,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,称为录遗,意为录取遗才,及格才可以参加乡试。清代录遗考试一切从宽,几乎没有不准考试的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为春官府典命中大夫属官。北周沿置,后改典命为大司礼,遂隶大司礼,武帝保定四年(564),改大司礼为礼部,又为礼部下大夫属官。员一人,正一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宋朝贡举科目名。徽宗大观元年 (1107)设。 凡士人具备孝、 悌、 睦、婣、任、 恤、 忠、 和等八“行”,即免试贡入太学上舍,审察核实后授官。不能全备但达若干“行”者,可选为州学三舍生。后废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军中给事官。见“军中典官”。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掌收发油盐,分设朝中与军中,朝中的为天朝典官,员额四人,官阶为职同指挥;军中的为各军典官,员额二人,官阶为职同监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