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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部

①官署名。尚书台(省)诸郎曹之一。职掌水道工程舟楫桥梁之政令,具体事务分属都水使者(太舟卿)等官。设郎(郎中),资深者称侍郎。三国魏始置,或说隶左民尚书,或说隶度支尚书。西晋沿置,或说隶屯田(田曹、左民)尚书。东晋中叶省。南朝复置,隶都官尚书。北魏、北齐亦隶都官尚书,隋朝改称水部司,隶工部。初设侍郎为长官,文帝开皇六年(586)增置员外郎为次官,炀帝改侍郎为郎,置二员,罢员外郎,寻又减一郎,置承务郎一员,同员外郎之职。唐高祖武德三年(620)复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员为正副长官。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名司川,咸亨元年(670)复旧; 玄宗天宝十一载(752)改名司水,肃宗至德二年(757)复旧。唐制职掌水利工程及河运、渔捕、碾硙之政令,中唐以后又别置临时官司,本司闲简无事。渤海国置为右六司支司之一,以郎中为长官。北宋初川渎沟洫河渠等水利工程先后领于三司河渠案、都水监,本司无所掌,置判司事一人,以无职事朝官充任,郎中、员外郎皆为寄禄官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,始实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运之政令。南宋以都水监并入。辽、金、元不置。明太祖洪武六年(1373)复置,为工部四属部之一,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员,二十九年改名“都水清吏司”。②明、清对工部司官的别称。


官署名,三国曹魏始置,其长官称水部郎,掌水道工程舟楫桥梁等政令,具体事务由都水使者等官去做。其后,晋、南朝、北魏、北齐沿置。隋朝改称水部司,属工部,其长官称侍郎,后增设员外郎为副长官。唐设郎中、员外郎为正、副长官,高宗龙朔二年改称司川,咸亨元年复旧。玄宗天宝年间改称司水,肃宗至德年间复旧;掌水利工程、河运、捕渔等政令。宋初无职事,元丰改制后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运等政令。辽金元不置。明置,设郎中,属工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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