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知识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法部

法部

官署名。清末中央司法行政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刑部设。掌全国司法行政,办理朝审、秋审事宜,复核大理院死刑案件,监督京外各法司。置尚书一人,左、右侍郎,左、右丞,左、右参议均各一人。下设承政、参议二厅,审录、制勘、编置、宥恤、举叙、典狱、会计、都事八司,以及收发所等。置参事、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分别任事。宣统三年(1911),改尚书为大臣,左侍郎为副大臣。


官署名。清朝末期设此官署,掌管司法。下设审录、制勘、编置、宥恤、举叙、典狱、会计、都事八司。其长官为大臣、副大臣,下属还有左右丞、参议、参事、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。大臣主管法职,监督大理院及京、外审判、检察,以维法治。副大臣贰之。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,设尚书、侍郎。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。民国成立后改为司法部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六·法部》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警察分驻所

    京师分区警察署的派出机构。北洋政府时期设置,为统辖派出所的巡官处理内外勤务的办公处所。

  • 细引押仗

    杂任职名。唐置,属太子左右清道率府,员额五十人,掌东宫仪仗之事。

  • 管理三库大臣

    官名。清朝设此官,掌库藏出纳等。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管理三库大臣》:“管理三库大臣,满、汉各一人,掌库藏出纳,月会岁要,覈实以闻。其属:档房主事一人,银、缎匹、颜料三库郎中各一人、员外郎各二人、司库五人

  • 临时执政府指挥处

    北洋政府时期临时执政府的内部机构。民国三年、四年(公元1914~1915年)北洋政府总统府中有指挥处,设指挥使,执政府的指挥处当是沿总统府之制而设,职掌不详。

  • 右巡御史

    官名。唐朝御史台置,初以侍御史掌纠察违失,分左、右巡,以右巡监察京城之外,尽雍 (今陕、甘一带)、洛 (今河南)二州之境,月一代; 后以殿中侍御史掌知; 寻以务剧,又选用京畿县尉。

  • 云韶大夫

    官名。金、元教坊阶官。金二十五阶之第一阶,秩从四品上。元十五阶第一阶,从三品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教坊,旧用武散官,大定二十九年(公元1189年),以为不称,乃创定二十五阶。从四品下,称云韶大夫,

  • 南面京官

    辽官类名。属南面。五京南面诸官署之官员称南面京官。主要有三京东京、中京、南京宰相府、五京留守司、五京都总管府、五京都虞候司、五京警巡院、五京处置使司、五京计司 (即上京盐铁使司、东京户部使司、中京度支

  • 寓公

    古诸侯失国寄寓别国者泛称。《礼记·郊特性》: “诸侯不臣寓公,故古者寓公不继世。”后亦以称仕宦之寄寓它乡者。

  • 雍氏

    官名。《周礼》秋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沟渎浍池水利的禁令。《周礼·秋官》: “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”,“掌沟、渎、浍、池之禁,凡害于国稼者,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,秋令塞阱杜擭,禁山之为苑泽之沈

  • 看守所

    官署名。清末大理院、京师高等审判厅、京师地方审判厅,以及地方审判厅所属机构。负责关押未决人犯。置所长、所官掌其事。民国时,关押刑事被告人的地方。置所长、看守主任及男女看守等,分别办理所中事务,由高等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