稽查守卫事宜处
官署名。清末稽查守卫事宜大臣衙署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)置总司稽查守卫事宜大臣,始设。职掌稽查守卫宫禁事宜。置稽查守卫事宜大臣三人,下设总办、帮办各一人,稽查章京四人,稽查委员十数人等。宣统三年(1911)裁。
官署名。清末稽查守卫事宜大臣衙署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)置总司稽查守卫事宜大臣,始设。职掌稽查守卫宫禁事宜。置稽查守卫事宜大臣三人,下设总办、帮办各一人,稽查章京四人,稽查委员十数人等。宣统三年(1911)裁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《周礼》师氏置,北周沿置。地官府师氏司长官,掌以前代美善之事晓谕于帝王,使其能行善道,还负有教育太子以下王公子弟的使命。下设小师氏下大夫、小师氏上士以佐其职,领保氏下大夫
① 主持掌管某事。《尚书·高宗肜日》: “王司敬民。”② 泛指官职。《吕氏春秋·审分》: “百官,众有司也。”《管子·小匡》: “制王家有轨,轨有长,十轨为里,里有司。”③官署名称。隋、唐以后历朝所设
唐、宋尚书省六部按办公次位排列,分前行、中行、后行,以礼部、工部为后行。(1)指六部中的礼部与工部。(2)表示吏员地位的名称。其地位低于行首、前行。参见“前行”。
官名。清末新陆军职官。光绪三十年(1904)定新陆军营制,始置。每镇一人,正六品,副军校充,奏补。掌佐队官管理军乐队。
考试机关名。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九日公布《文官考试法草案》和《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》,规定文官普通考试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办理。中央各官署及其直辖各地方官署需要人员时,由各官署长官就署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规定,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,指革去现任官秩,并予以褫职。
官署名。① 见“营缮清吏司”。②清末民政部所属之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由原工部营缮司改设,归併巡警部警保司工筑科。掌督理本部直辖土木工程,稽核京外官办土木工程及经费报销,保存古迹,调查寺庙等事
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 改车骑将军置,为鹰扬府次官,置一员,从五品。五年又改为鹰击郎将。武官名。为鹰扬府的副主官,见“鹰扬府”。
官名。西汉有主章长丞及东园主章,均为掌木材之官,东汉又有材官校尉,东晋改材官校尉为将军,南朝沿置,北周置掌材上士,正三命;掌材中士,正二命;掌材下士,正一命,属冬官府匠师中大夫。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武备院所属北鞍库之属官。掌帐房处事。初名“帐房头目”,额设三人。康熙二十一年(1682)定为七品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改是称。三十六年定为三等侍卫衔,食六品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