荐任公务员任用资格
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三月十一日公布的《公务员任用法》的规定,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荐任公务员:一、经过高等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; 二、现任或曾任荐任职,经甄别审查或考试合格者;三、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三年以上,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;四、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,或致力于“国民革命”七年以上并著有成绩者;五、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。
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三月十一日公布的《公务员任用法》的规定,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荐任公务员:一、经过高等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; 二、现任或曾任荐任职,经甄别审查或考试合格者;三、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三年以上,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;四、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,或致力于“国民革命”七年以上并著有成绩者;五、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。
官名。东汉始置,员一人,秩千石。为司徒府僚属之长,佐司徒总管府内诸曹,或亦参预政务。三国魏以后分置左、右长史。参见“司徒右长史”。官名,东汉置,为司徒府属吏之长,秩千石,掌司徒府诸曹事,佐司徒处理四方
官名。①宋朝国史院、实录院属官,掌编修国史、实录。②宋朝枢密院属官。仁宗庆历四年(1044)始置,掌编修例册。神宗时,令编修《经武要略》。南宋沿置一人,或以枢密院别官兼任,正八品。
西夏官位。师位之一。在诸王位之下,中书、枢密位之上,与上等司等位。
即“中军师”。晋朝人修史时避讳改。
官署名。亦称八作司。元朝置,隶大都留守司,秩从五品,掌都城诸制造。置达鲁花赤、提领、大使、副使各一员。
官署名。金朝置为管理水利灌溉的官署。长官为规措官,掌灌溉民田,秩正七品。下设点检渠堰官一员,掌启闭泾阳等县渠堰。辖司吏二人。官名。金置,秩正七品,掌灌溉民田。下设点检渠堰官一人,掌点检启闭泾阳等县渠堰
官名。宋朝国信所属官,负责祗应具体事务。
官名。金朝内侍阶官。二十五阶之第十阶,秩正六品上。官名。金置,正六品上,为内侍官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·内侍》。
官名。宋朝置,掌三省门钥。初以小使臣充任,南宋宁宗嘉定四年 (1211),以曾任知县、通判资序人充任。
官名。明、清殿阁大学士之一。明洪武十五年 (1382) 始置,简翰林院官为之,备顾问应对,秩正五品。永乐 (1403—1424) 时始以殿阁学士衔,简入内阁参予机务。洪熙(1425)、宣德(1426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