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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文书名。下行文。初意为上告于下。《周礼·春官·大宗伯》: “诏相王之大礼。”秦统一天下,始定天子称皇帝,其令为诏。此后,即作为皇帝专用的命令文书之一。后世皆因之。亦称“诏书”、“诏旨“、“诏命”等。宋朝赐待制、大卿、大监、中大夫、观察使等五品以上官用诏书,由翰林学士院锁院起草,采用四六句文体。明朝之诏书,由殿阁大学士起草进画,以下之诸司。清朝皇帝在遇有“大政事布告臣民,垂示彝宪”时使用诏书,如即位、亲政、上尊号等,均应诏告天下。皇帝临终也有遗诏。例由内阁撰拟,钤用“皇帝之宝”。其刊刻颁行全国称 “誊黄”。②南诏称王为诏。《旧唐书·南蛮传》: 南诏“谓王为诏”,“其先渠帅有六,自号六诏”,唐玄宗开元 (713—741)间,“六诏合为一诏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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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管理道教事务之机构。元朝设于各路,掌管所属道人。如有道士与百姓发生词讼,则会同地方官府共同处理。以道录为长官,下设书吏、公使人等。明朝设于洪武十五年 (1382),为掌管道人之最高机构,录于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