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城所
官署名。金朝置。属工部。掌修缮庙社及城隍门钥、百司公廨、系官舍屋并栽植树木工役等事。设左、右厢官各二员,掌监督工役;受给官二员,掌支纳诸物及制作陶器等事; 秩均正八品。
官署名,金朝置。掌修完庙社、城隍门钥、百官公廨、系官舍屋、栽种树木、监督工役等事。其官有提举,从六品。同提举,从七品。左右厢官各二员,正八品,掌监督工役。受给官二员,正八品,掌支纳诸物等。见《金史·百官二》。
官署名。金朝置。属工部。掌修缮庙社及城隍门钥、百司公廨、系官舍屋并栽植树木工役等事。设左、右厢官各二员,掌监督工役;受给官二员,掌支纳诸物及制作陶器等事; 秩均正八品。
官署名,金朝置。掌修完庙社、城隍门钥、百官公廨、系官舍屋、栽种树木、监督工役等事。其官有提举,从六品。同提举,从七品。左右厢官各二员,正八品,掌监督工役。受给官二员,正八品,掌支纳诸物等。见《金史·百官二》。
官名。南宋初置为行宫禁卫所长官,以皇城司官兼任。
见“骐骥院使”。
见“军机值房”。
法部所属临时性机构。为皇帝调查某些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置,简称查办处。其主要官员均由皇帝指派,一般由法部尚书和有关衙门的长官组成,案件的办理情况,直接向皇帝报告。
见“利用监”。
官署名。清初刑部所属机构。康熙三十八年(1699)设,掌督捕八旗及驻防逃人事。雍正十二年(1734),与督捕前司并为督捕清吏司。详“督捕清吏司”。
指君王宠信之小臣。《礼记·檩弓下》:“调也君之亵臣也。”郑玄注: “亵,嬖臣也”。
官名。北魏前期置,协掌尚书省金部曹事务,属金部尚书。《魏书·穆崇传》:穆安国“历金部长、殿中尚书。”
官名。清朝礼部教坊司之属官。分掌殿廷朝会乐律及舞仪之事。顺治元年 (1644) 设,初二十人,后改无定员。皆未入流。雍正七年 (1729) 裁。明至清初教坊司所属俳优的领班。见“和声署”。
官署名。 明朝内府所属机构。 一名洗帛厂。隶御用监。置掌作内官一员、协同内官无定员。掌造各色兜罗羢及诸绦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