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务
宋朝榷酒机构。京城及州府县镇皆置,设监当官掌之,或募豪民买扑经营。
官名。宋设此官,掌管酒税,分务管理榷酒之事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政和四年诏:“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。三员者复增其一,员虽多毋得过四务。”
宋朝榷酒机构。京城及州府县镇皆置,设监当官掌之,或募豪民买扑经营。
官名。宋设此官,掌管酒税,分务管理榷酒之事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政和四年诏:“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。三员者复增其一,员虽多毋得过四务。”
官名。清末税务处之副长官。详“督办税务太臣”。官名。清末置,协助督办大臣、会办大臣,掌理税务处工作。见“税务处”。
清朝地方士绅对巡抚、布政使、按察使,以及道台、知府的尊称。
官名。亦称“内务府总管大臣”,简称“内务府总管”。清朝内务府之长官。总掌本府之政令,凡本府职官选除、仓储、财务、工程、刑罚及宫廷典礼、宴飨、祭祀、膳食、服御、赏赍、供应诸事,皆核夺处理。顺治十八年(1
唐朝用以指内外三品以上及中书侍郎、门下侍郎、尚书左右丞、六部侍郎、太常少卿、秘书少监、太子少詹事、左右庶子、左右率府率、国子司业等清贵之职。唐代清望官指常备顾问的中央高级官员,包括门下侍郎、中书侍郎、
官名。即将作少监,隋炀帝大业十三年(617) 改,唐高祖武德(618—626)初称少匠,玄宗天宝十一载(757) 定名将作少监。官名。隋炀帝一度改将作少监为将作少令。详见“将作监”。
官名。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(976) 置,为巡检使副贰。金朝为诸巡检司次官,明清于巡检司置,从九品,为巡检之副职。
1、行政区划名。汉朝分全国为十三州,除一州属司隶校尉外,其余十二州每州置刺史一人,掌州政。每州下辖数郡,每郡置太守(也称郡守)一人,主郡政,总领郡事。每郡下辖数县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五·州郡》。2、指州
散吏名。东汉郡府置,见《隶释》五《巴郡太守张纳碑》,其地位相当于掾,无具体职务。晋代犹有设置,《隶续》二一所载《南乡太守司马整碑阴》有从掾位五十七人。县散吏亦有从掾位,《隶释》五《酸枣令刘熊碑》有从掾
官名。清末法部制勘司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定额三人,正五品,奏补。掌本司事务。
官名。西晋置,为尚书省右主客曹长官通称,亦称郎中,六品。东晋省并主客郎。北魏复置,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(493) 定郎为从五品中,郎中五品上; 二十三年皆称郎中,六品,仍可通称为郎,北齐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