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花剌
见“捕喝”(1854页)。
见“捕喝”(1854页)。
清代西藏门隅地区所置宗之一。相当于县。藏语意为“虎乡堡”。18世纪初建置。位于西藏山南地区东南部、鲍罗里河支流绒朗河(一作“登卡河”)谷。※《君民世系起源明灯》载,15—16世纪之交臧玛王子的后裔松巴
即“男武”(1080页)。
南北朝时期北周法令总称。亦称“后周律令”。北周初期,宇文氏沿用※“大统式”(西魏制定的行政法规)。武帝宇文邕时命廷尉卿赵肃、拓跋迪等撰定法律。保定三年(563)颁行,称为《大律》,凡25篇,即刑名、法
清代新疆地名。见《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》等书。乾隆二十七年(1762)设办事大臣,二十八年筑庆绥城,三十七年(1772)设领队大臣、县丞,管理土尔扈特游牧和库尔喀喇乌苏、晶河(精河)两处屯田,四十六年(
即“古代蒙古汗统大黄史” (444页)。
见“抛石绳”(1057页)。
清外蒙古诸旗之一。牧地东至诺木干,接土谢图汗部左翼后旗界;西至依萨赉,接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界;南至霍尔朔特,接乌拉特前旗界;北至额勒素台,接赛音诺颜旗界。有佐领3,会盟于齐齐尔里克盟。善巴再从弟丹
吐蕃本教高僧。据本教史籍《古代吐蕃缘起之要义论》载,在吐蕃第一代赞普聂赤赞普时,已有本教(一说始于其子木赤赞普时),赞普御前设护身本教徒“古辛”为侍者,被誉为“智慧因本”。他为聂赤赞普御前第一位护身本
见“述律平”(1348页)。
西夏军队职官。分步、马两处。在行主之下,权正首领之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