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鲁罕丁
见“夏不鲁罕丁”(1851页)。
见“夏不鲁罕丁”(1851页)。
即“内佐领”(307页)。
明代西藏地区噶举派与格鲁派间之斗争。嘉靖五年(1526),直贡噶举派本勒贡噶仁青率工布和雪卡地区之武装力量,强行抢占在直贡和墨竹地区属于甘丹寺之谿卡(庄园)。十六年(1537),又率众进攻甘丹寺,遭到
东汉安帝永初元年(107),凉州诸郡羌起义。次年,先零羌滇零在北地郡自称天子,招武都参狼等羌东攻赵魏,南入益州,阴平(治今甘肃文县)、武都(治今甘肃西和县南)羌起兵响应,攻入汉中,杀太守董炳等。四年(
十六国时期汉(前赵)所设职官。见“单于左右辅”(1521页)。
亦称永佃地。清末汉族农民为开垦或租种蒙民地,缴纳一定地租而获得使用权的土地。一般在契经约上注明“永远管业”字样。只准汉人退还,不许蒙民回赎。这种关系的形成,有的因蒙古业主负债于耕种者,无力偿还,将土地
书名。柯绍忞撰。257卷。内本纪26卷,志70卷,表7卷,列传154卷。1920年成书。1930年修订付印。作者清光绪十二年(1886)进士,入翰林院后,借馆藏《永乐大典》等书,抄录有关元代史料,又博
见“乞伏国仁”(124页)。
见“绰罗斯北中旗”(2142页)。
瑶族一支系。自称“拉珈”,意为“居于山里的人”。主要分布在广西大瑶山中部和北部。因其地盛产茶叶,历史上曾称“茶山州”,故名。传说自广东、湖南和广西的南宁、百色、象州等地迁来,说法不一,其入山时间也先后
旧时云南纳西族土司与外来户建立的一种永佃制关系。外来农民需向土司先交纳一定数量的“磕头钱”,方可按规定租额领种定额土地。土司给予一张执照(又称红照),便取得该土地的永佃权,名曰“红照地”。占有者可世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