乌德赫
见“恰克拉”(1725页)。
见“恰克拉”(1725页)。
见“萧敌鲁”(1998页)。
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(分益制、定租制、并作和打租)之一。亦称“半作”、“耪青”。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。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。主要特点,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,在6个月耕种期间,
参见“通名制”(1968页)。
即“俺答封贡”(1885页)。
见“耶律查哥”(1316页)。
见“珍州”(1562页)。
唐代南诏后期国名。因避唐讳,又作“大封人国”。南诏国第十二世王蒙隆舜于唐乾符四年(877),嗣王位,五年,改南诏国号为大封民国,又改元贞明、承智、大同、嵯耶。隆舜卒,子舜化贞继位。天复二年(902),
藏语“格威西年”的简称,意“善知识”、“良师”,亦可作“博士”或“教授”解。此称在唐吐蕃时已有。原为藏族对精通佛教经籍者的敬称,后渐成为藏传佛教※格鲁派学衔。以当众答复佛经辩难为主的考试方法录取。内分
五代十国时楚王马希范同溪州刺史※彭士愁战罢讲和后所立纪其善后事宜之铜柱,亦为界标。铸于后晋天福五年(940)。天福四年秋,士愁引兵攻楚,兵败,遣子师暠率向、田、龚、朱、覃五姓首领纳溪、锦、奖三州印,请
匈奴姓氏。原为氏族名,后成为姓氏。秦汉时期,除单于所出挛鞮氏(又作虚连题氏)外,与呼衍氏、须卜氏并为“国中名族”,“常与单于婚姻”,单于辅政大臣左右骨都侯、左右尸逐骨都侯等异姓大臣多出自该族,主断狱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