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善法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即“亦乞列思”(872页)。
藏语音译。指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卫兵差。始行于1912年,凡种一马岗地(支负差的单位)的差巴(支差的人),除出一个※“甲郡马”藏兵外,增加半个卫兵差,使马岗差巴所受剥削增多。参见“甲郡马”(559页)。
约1842—?清代德尔格忒土司。又名罗追彭措,俗称甲格马。藏族。丹策多吉泽仁南结土司子。咸丰二年(1852),继土司位,后封为宣慰使。同治元年(1862),瞻对首领工布朗结占领其地,夺土司权,与母被囚
见“林丹汗”(1292页)。
高句骊国官号。其名仅见于《新唐书》,为高句骊国十二级“大官”中第七级官名,位于※“大兄”之下,※“诸兄”之上(《北史》等载七至九级官名为※太大使者、※大使者、※小使者)。与诸官分掌内外诸事。
州名。唐武德五年(622),析珠崖郡地置。治所在义伦,辖义伦、昌化、感恩、富罗县地。天宝元年(742),改为昌化郡。乾元元年(758),复为儋州。宋熙宁六年(1073),改为昌化军。南宋绍兴六年(11
北魏大臣。字灵顺。先世河西鲜卑秃发氏,太尉※源贺孙。聪惠好学,初辟为司空参军事,历司徒祭酒、尚书北主客郎中,摄南主客事。寻奉命进征河州羌族却铁忽等暴动,降其众,受嘉奖。魏正光元年(520),晋行台左丞
渤海王城赴契丹的通道。为渤海5条对外交通干线之一。契丹为渤海西邻,在震国改称渤海前(713),彼此互相声援以抗唐,又同依附于在契丹西之突厥,渤海人赴契丹必经之路,史称“契丹道”。走向为:从上京龙泉府(
见“耶律刘哥”(1311页)。
十六国时期西秦将领。陇西(今甘肃陇西县东南)鲜卑人。乞伏氏。西秦主乞伏乾归宗亲。受封秦州牧。西秦太初七年(394),以前军将军职领兵救援前秦苻登,拒击后秦姚兴,不久,苻登兵败被杀,遂引兵还。同年,受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