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善法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1077—1123金武官。亦作迪忽迭。温迪罕(痕)部人。女真族。温迪罕氏。扎古迺孙,胡论水(今活龙河)部长阿胡迭子。年20余代父领谋克。辽天庆四年(1114),攻宁江州,败辽援兵。后在破奚营,败韩州、
?—1044西夏大臣,名源。本宋朝华州华阴人。有才气,累举不第而投西夏李元昊为谋士。官大太师、中书令。夏天授礼法延祚四年(1041)四月,升国相。为李元昊献策,联结契丹,夹击宋朝。曾随李元昊参加宋夏好
?—1745清代四川明正女土司。藏族。明正宣慰使嘉尔参达尔结之妻。夫故,护理印务。其夫之妾王氏有2子,及岁应袭。为阻挠其事,任用其父小金川土司汤鹏遣来随侍人等,蓄聚金川民众,布党积威。乾隆二年(173
见“藏币”(2567页)。
清代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译帕啻沙卜伯克、帕提沙布伯克。维吾尔语。职司巡察,缉捕违法、偷盗者,并管理监狱等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、七品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
又作宕昌。州、郡名。原为宕昌羌所据之地,并建宕昌政权。其境域自仇池以西,东西千里,席水(今甘肃天水市)以南,南北800里。后归吐谷浑。北周保定四年(564),武帝宇文邕遣大将军田弘略其地,灭宕昌国,于
清代诗人。安徽和州(今和县)人。字守亭。回族。清国子监生。工诗,且有“诗癖”。诗多沉郁,露其不得志与孤芳自赏心态。著有《梦草亭诗集》。
西夏大臣,党项羌族。夏仁宗天盛十三年(1161),西夏立翰林学士院,始擢为翰林学士,与王佥等掌夏国史事,纂修李氏实录。十四年四月,被遣使金贺金主即位。其为人性严毅,刚正不阿,尝与权臣任得敬党副都承旨任
见“乌古迺”(332页)。
景颇语音译,意为“白吃饭”。解放前云南景颇族地区保留的一种原始互助礼俗。过去景颇族人远行,只要不离开景颇族地域,大都不带粮食,饥渴时,可随意到村寨中任何一家,主人都会以酒饭相待,视若家人,客人不需付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