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噶伦

原西藏地方政府主管官员。藏语音译。又译噶布伦,尊称为协卜拜和萨旺。※拉藏汗执政时已设,多由大贵族充任。清乾隆十六年(1751),废西藏郡王掌政制,设噶厦政府,任命噶伦4人(3俗1僧)主持之。其中设首席噶伦1人。初任无定期,多世袭。秉承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意旨,总理全藏谷、刑名、兵马及官员升迁等。依清制定为三品官,颁噶厦之“德吉玛”印章,以发布政令。初授札萨克衔,后废。岁由理藩院支俸银、俸缎,任期内达赖喇嘛所赐之房屋、庄田,按规定照内地衙署廉俸例随任交接。职缺由代本、仔本及商卓特巴官员内择优补放,报请中央批准。清末朝政腐败,金钱赎买官职之风亦及于西藏。乾隆五十八年(1793),废喇嘛噶伦,增设代理和协理噶伦。十三世达赖喇嘛掌政时,规定首席噶伦须由僧官充任。其在政治、经济、宗教各方面应遵守之职责,《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》和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》内均分别作有规定。1959年废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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