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知识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均田制

均田制

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。北魏初,北方经长期战乱,土地荒芜,地籍散乱,严重影响赋役征收。孝文帝太和九年(485),在实行课农基础上,下诏计口分配空芜土地。凡男15以上受露田40亩,女20亩。奴婢同样受田,丁牛1头受田30亩,以4头为限。由于当时施行休耕法,授田一般是2—3倍。所授之田,不准买卖,年老免课,凡身亡,须还田给政府。此外,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,作为世业,身终不还,可传给子孙。超过20亩者可卖其余,不足者可买。在缴纳麻布为“调”之地区,男授麻田10亩,女5亩,奴婢相同,年老身死,还田。新附民户,每3口,加宅田1亩,奴婢5口1亩。桑田及宅地为世业。受田后不准迁徙。地方官按级给公田。均田制仅分配无主荒地,未触及地主原有土地,占有奴婢和耕牛的主人,还可按奴婢和牛数多得土地。与之相适应的田租户调制度规定一夫一妇之户,岁出帛1疋、粟2石,还有力役,而有奴婢8人或耕牛20头,才缴纳同额租调。故均田制虽授给农民一定土地,但获益最多者是鲜卑贵族和中原的世家豪强。嗣后北齐、北周和隋唐皆沿此制,办法略有变更。如北齐为男年18始受田,名目、数量也不同,并对奴婢受田人数进行限制。唐代规定女子一般不受田,男子给永业田20亩,口分田80亩,狭乡减半,不准买卖。但迁徙及身死无力营葬可卖永业田,自狭乡迁宽乡者也可卖口分田。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田之半,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,并按级分授给官吏职分田和公廨田。至唐中叶,因丁口滋长,官无闲田,不复给授,均田制逐渐取消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弘善寺

    藏传佛教寺院。亦称红山寺。在青海民和县。因位于白家藏,故又称白家藏寺。建于清初,原址在一红石山上。道光年间(1821—1850),建有大经堂、三世佛殿、护法殿等。初为唐尔垣寺属寺,后独立。寺内藏有顺治

  • 惠龄

    ?—1804清朝大臣。蒙古正白旗人。姓萨尔图克氏,尚书讷延泰子。乾隆二十一年(1756),补翻译书房翻译。二十六年(1761),调户都笔帖式。三十一年(1766),充军机章京。三十五年,(1770),

  • 刘猛

    ?—272晋代匈奴首领。因先祖为汉室外甥,故以刘为姓。南单于苗裔,右贤王※去卑之后。居并州(治今山西太原市西南)。嗣为北部帅(又作中部帅、右贤王、单于)。武帝泰始七年(271)正月,举众反晋,遁出塞,

  • 租空

    解放前京族地区的一种剥削制度。亦称“买海水”。渔民向※渔箔(捕鱼工具)拥有者承租渔箔,必须提前交付租金,几年后才可做箔捕鱼。箔主利用这种方法,可以将一所渔箔重复出租给几户渔民。获取数倍租金。

  • 招商中茶

    明代茶马法之一。又称“召商中茶”。洪武(1368—1398)初年,因明廷急需马匹,设茶马司于秦州(今甘肃天水市)、河州(今甘肃临夏市)、洮州(今甘肃临潭县)等地,又于其处置茶仓四所,令商人于产茶地买茶

  • 奔戎

    古族名。※戎的一支。居于晋南。周宣王三十六年(前792),曾与※条戎一起击败来伐之周师。

  • 兀剌赤

    蒙元时期蒙古官名。又译“兀剌阿赤”、“兀刺阿臣”。《元朝秘史》释为“马夫”,即驿站马夫及掌管铺马事务者。《元史·兵志》:“典车马者,曰兀刺赤。”为※“怯薛”执事之一。太宗窝阔台时始置,由各千户出站户和

  • 助役

    亦称义役。指元代地方民户量资产多寡,各出一定数量田土或钱钞,以田土所产或钱钞利息津贴杂泛差役应役者,使其不致因繁重役务负担,倾家荡产。初由民间自行措置,后由官方加以规定。延祐五年(1318),规定浙西

  • 玉木种

    托忒语,音译意,为“冬牧场”,又称“冬窝”。流行于青海、新疆等卫拉特蒙古游牧地区。多设于背风向阳水源充足之山谷。牧民多于每年九月进入冬牧场,以个体或阿寅勒方式放牧。次年三月离开。

  • 曩论掣逋

    藏语音译,意为“内大相”。吐蕃官名。《新唐书·吐蕃传》:其官“又有内大相曰曩论掣逋”。为主管吐蕃内政之大臣。职位在“论茝”(大相、大论)之下。一般内务官则称“曩论”。内大相为内相中之最高等级,其下尚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