密喇布伯克
叶尔羌汗国官名。波斯语mirab音译。mir (密儿)为amir (异密)的简化形式,在此作“统治者”、“管理者”解;ab意为“水”,与mir合称,意为“水利官”。其职司,除了主管兴修和维护水利设施外,还决定水的分配和收取水费。清代时新疆维吾尔族地方亦设此官。又译密拉布伯克、密拉卜伯克。职司相同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、七品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叶尔羌汗国官名。波斯语mirab音译。mir (密儿)为amir (异密)的简化形式,在此作“统治者”、“管理者”解;ab意为“水”,与mir合称,意为“水利官”。其职司,除了主管兴修和维护水利设施外,还决定水的分配和收取水费。清代时新疆维吾尔族地方亦设此官。又译密拉布伯克、密拉卜伯克。职司相同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、七品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书名。清道光十一年(1831)杨迦怿、刘辅廷等撰。共4卷。计舆地、建置、祠祀、食货、文秩、武备、选举七志。土司、武功、里甲诸目载有羌人资料。
清代对部分赫哲族的称呼。一作额登哈喇。因其男子不剃发,又有不剃发黑斤之称,俗呼短毛子。史记其所在不尽相同,主要分布在黑龙江下游中段两岸附近。清咸丰八年(1858),根据不平等的《中俄瑷珲和约》,其地割
书名。简称《秋涧集》,元王恽(1275—1336)撰。100卷。恽,卫州汲县(今属河南)人,字仲谋,号秋涧,因以名集。中统元年(1260)由东平评议官选至京师,历任翰林修撰、待制、监察御史、提刑按察使
?—1731卫拉特蒙古准噶尔部台吉。绰罗斯氏。※噶尔丹异母兄※卓特巴巴图尔子。康熙三十六年(1697),噶尔丹败亡后,青海诸部内附,以年幼,未至。四十二年(1703),受命进京朝觐,封多罗贝勒。五十四
蒙古语音译,意为“徒弟”。从17世纪起有两种含义:一是指僧侣的徒弟;二是指隶属于寺庙、大喇嘛的属下人,即僧官管辖下的属民。按其财产和法律地位,相当于阿勒巴图下层。
即“吉里迷”(681页)。
详见“蔡巴万户”(2443页)。
***之一。蒙古军队使用的最早的火炮。1970年7月在黑龙江省阿城县阿什河畔的半拉城子出土一铜火铳,长34厘米,重3.55公斤。由前膛、药室和尾銎三部分构成,铳上未刻制造年代。元至元二十四年(1287
唐代南诏初期国务行政机构六曹之一。参见“六曹”(382页)。
唐代南诏地方行政区划名。为“十睑”之一。近人研究认为应作“太和睑”,因治所在太和城(今大理旧县城南十五里太和村),系南诏首府,王直接统辖,设官治理。参见“十睑”(8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