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制
契丹王朝对治理汉人、渤海人民事制度的称呼。契丹建国后,对契丹人和汉人(包括渤海人)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。《辽史·百官志》称:“至于太宗,兼制中国,官分南、北,以国制治契丹,以汉制待汉人。”沿袭汉官官名,依汉官执掌行之,“治汉人州县、租赋、军马之事。”
契丹王朝对治理汉人、渤海人民事制度的称呼。契丹建国后,对契丹人和汉人(包括渤海人)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。《辽史·百官志》称:“至于太宗,兼制中国,官分南、北,以国制治契丹,以汉制待汉人。”沿袭汉官官名,依汉官执掌行之,“治汉人州县、租赋、军马之事。”
见“钦差镇守辽东太监”(1671页)。
见“容美峒宣抚司”(1949页)。
见“青阳先生文集”(1282页)。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永乐十二年(1414)三月设置,以部人广佑等为指挥。《满洲源流考》将该卫与可河卫称作噶哈河卫和噶哈卫。
蒙古语音译,“塔本”意为“五”。“集赛”,为“轮番供值”之意,指供养喇嘛之5鄂拓克,即:阿克把(又称噶克布)、赉吗里木、杜尔把、推素隆、伊克胡拉尔。由宰桑统领。主要驻牧于斋尔、绰尔、尼楚滚、布古图、达
见“廉米只儿海牙”(2385页)。
参见“科布多”(1674页)。
参见“满罕木士”(2391页)。
见“邵固”(1261页)。
元明哈尼族土司。明属临安府。今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。唐归铁容甸部。元初,部长阿附(哈尼族),世守兹土,隶元江路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,授正长官,世袭。改隶临安。治今云南红河县东南下亏容。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