边省苗蛮事宜论
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。1篇。清蓝鼎元(1680—1733,字玉霖,别字伏庵,号鹿洲,福建漳浦人,汉族)撰。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,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“一年四小派、三年一大派”的残酷剥削。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。有《鹿洲全集》、《小方壶斋舆地丛钞》本等。
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。1篇。清蓝鼎元(1680—1733,字玉霖,别字伏庵,号鹿洲,福建漳浦人,汉族)撰。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,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“一年四小派、三年一大派”的残酷剥削。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。有《鹿洲全集》、《小方壶斋舆地丛钞》本等。
赫哲族的历法。流行于黑龙江富锦市等地。一年分为12个月,月无大小,皆为30天。记日方法,用30根小木条或竹片,削成同样长、宽、厚,中间穿孔聚拢到绳的一头平挂起来,过一天向绳另一端移动一根,移完为一月。
1904年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等签订非法的《拉萨条约》,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,清政府不予批准,为挽回主权,于光绪三十一年(1905)派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等赴印度加尔各答,与英专
契丹语,一地方单位名称。为※宫卫制(斡鲁朵)下一※瓦里(由※籍没奴隶组成)名。终辽之世,共置十二宫一府,十二宫皆设有瓦里。吸烈为辽世宗※积庆宫下之一瓦里。
清代蒙古八旗翻译考试名目。雍正九年(1731)开设,只限于蒙古旗人参加。由蒙古考官1人,同考官2人主持考试。乾隆以前从满文《日讲四书》及满文奏疏中各出试题一首,要求用蒙文译出,乾隆以后改从满文《性理》
见“秃里”(1082页)。
1366—1402明朝大臣。邓州(今河南邓县)人。回族。洪武(1368—1398)中,由国子生授礼科给事中,调都督府断事官。处理明断,善决疑案,奏对详明,深得朱元璋器重,赐字“鼎石”,诏令两法司疑狱尽
契丹符契。上圆下方,形如方响。上方另有圆孔,穿绳。牌上刻契丹大字“” (意“急”),左面刻作七刻,取其本国历七世,右面刻作一刻,旁刻契丹字“”。每至女真、鞑靼国取索财物、抽发兵马用此牌
见“乌苏里江”(341页)。
见“鹘笃”(2452页)。
即(嘉庆)《广西通志》之辑要。13卷。清苏宗经辑录。详见“嘉庆广西通志”(2431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