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工商部
清末官署名。清政府于1903年(光绪二十九年)增设商部,又将矿务铁路总局并入,兼办农工及铁路事务。1906年(光绪三十二年)并工部入商部,改为农工商部,设农务、工务、商务、庶务四司,后铁路、矿务等项事务移归邮传部。主官为尚书、侍郎,1911年(宣统三年)改称大臣、副大臣。辛亥革命后,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曾改称实业部;北洋政府时期一度分设农林、工商两部,后又并为农商部。
清末官署名。清政府于1903年(光绪二十九年)增设商部,又将矿务铁路总局并入,兼办农工及铁路事务。1906年(光绪三十二年)并工部入商部,改为农工商部,设农务、工务、商务、庶务四司,后铁路、矿务等项事务移归邮传部。主官为尚书、侍郎,1911年(宣统三年)改称大臣、副大臣。辛亥革命后,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曾改称实业部;北洋政府时期一度分设农林、工商两部,后又并为农商部。
明代中期将田赋折成银两征收。明代以前,白银已经当作货币使用,但不占优势。主要的流通手段,仍然是铜钱。后随商品经济日益发展,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下,赋税逐渐采取折纳白银的办法。正统元年(公元1436年)
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。1853年(咸丰三年)冬颁布。1860年(咸丰十年)重刻刊行。其基本精神为“天下人人不受私,物物归上主”, “有田同耕,有饭同食,有衣同穿,有钱同使,无处不均匀,无人不饱暖”。其
西晋荆、湘地区流民起义。西晋末年,梁(治今陕西汉中)、益(治今四川成都)二州十余万人流徙到荆(治今湖北江陵)、湘(治今湖南长沙)地区就食,遭当地官吏和豪强地主迫害。永嘉五年(公元311年),西晋荆州刺
孙吴政权为维护世家大族特权利益,允许将领握有私兵,并且还不断将士兵赐给将领,以换取支持。诸将领皆世袭,父死子代,兄死弟代。士兵与将领具有特殊隶属关系。士兵视将领为主人,将领视士兵为私属。故在孙吴,将领
武昌起义爆发后,驻滦州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于1911年10月29日(宣统三年九月八日)联名通电,要求清廷立宪。清政府急派驻保定第六镇统制吴禄贞往滦州“宣慰”。吴禄贞本是革命党人,又
北宋仁宗时为限制川峡一些地区官庄与私人佃客逃移的两项专法。皇祐四年(公元1052年)颁布。规定:①夔州路(治今四川奉节)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,各地一律不得准其居停,官府须将他们一律“勒归旧处”。②施(今
南明政权。顺治二年(公元1645年)闰六月,张煌言等人迎立鲁王朱以海在绍兴就监国位。顺治三年六月,清军攻取绍兴,鲁王败逃海上。张煌言等人招集旧部,继续战斗,一度进驻福宁州(今福建霞浦)。不久又被清军击
或为官称,或为官署名,历代不同。①东汉以太尉、司徒、司空为三司;②唐代重要刑狱由刑部、御史台、大理寺官会审,称为三司;③唐末、五代、北宋最高财政机构。合盐铁、户部、度支为一,统筹总掌全国财政。号为三司
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,乾德元年(公元963年)始于各州府置通判。一般大州二员,小州一员,不及万户者不置。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州府文书须有通判连署,方为有效。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,号称监州、倅贰。
卫满,燕人。汉高祖十二年(公元前195年),燕王卢绾反,兵败逃入匈奴。卫满聚集一千余人,也渡浿水(今朝鲜清川江,一说为今大同江或鸭绿江),逃亡至朝鲜,居住在秦时统辖过的边塞空闲之地。随当地风俗,穿蛮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