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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禁政策

清初为了防范汉族人民以沿海岛屿为依托进行反抗,杜绝“民夷勾结”,危害清朝统治,厉行海禁, “寸板不许下水”。清初对外通商的口岸只有澳门一地。康熙二十二年(公元1683年),清朝统一台湾,始许民得以造船出海,并在康熙二十四年设广东澳门、福建漳州、浙江宁波、江南云台山四榷关与外国通商。清政府虽然开关与外国贸易,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严加限制,对逗留外国的中国人也防范极严。乾隆二十二年(公元1757年),由于英国等殖民者在中国沿海进行种种非法的活动,清政府决定从此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,并由政府特许的“十三行”商人统一经理外商来华贸易事宜。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;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限制,设立了保商制度。凡外来的一切人员、船只、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。清政府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、金银、铜觔、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。清朝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,对于殖民主义者在中国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反抗作用,但另一方面,却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,使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因素,得不到进一步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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