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十六卷。明许应元(1506-1565)撰。许应元,字子春,号茗山,钱塘(今浙江杭州)人。嘉靖十一年(1532)进士。除山东泰安知州,征授邢部员外郎,历郎中,出为夔州(治今四川奉节)知州,迁四川按察副使
三十五卷。《外集》一卷。元陈基(1314-1370)撰。基字敬初。临海(今属浙江)人。至正中,以荐授经筵检讨。曾为人起草谏章,几乎获罪。张士诚据平江(今属江苏),引为学士。书檄多出其手。明初受太祖召预
一卷。清孙奇逢撰。孙奇逢(1584-1675),字启泰,号钟元,晚年号岁寒老人,直隶容城(今河北容城)县人,明清之际的著名学者,因他晚年在苏州夏峰讲学,故当时学者尊称为夏峰先生。明熹宗天启五年(162
十九种、四十二卷、附录二卷。清吴隐编。述历代摹印源流著作之书,有道光间顾氏《篆学琐著》,此书也属这一类。顾氏之书从唐李阳冰记起,此书则起于明代,凡顾氏所辑者不复列入,可以补顾氏之不足。从文彭《印史》万
三十四卷。清方浚颐(1815-1889)撰。方浚颐字子箴,号梦园。定远人。道光年间进士,授翰林编修。历官四川按察使,两淮盐运使,广东布政使。著有《二知轩文存》。此集三十四卷,卷一至卷二有论六十二篇,卷
三十六卷。明方承训(约1573年前后在世)撰。方承训,号鄈卹,安徽徽州(今歙县一带)人。生卒年不详。此集为承训自编。前有万历十一年(1583)自序,称家世役什一,不乐仕进。又称间以玉献,即被摈斥弗用。
八卷。清杭世骏撰。生平籍里见《道古堂全集》条。是书系诗集。其内容:卷一,辑《酬丁处士饯送江口》、《富春渚用谢康乐韵》等七十三首,附诗七首;卷二、辑《漫与四首》、《胡秀才惠黄独》等三十三首,附诗十三首;
六卷。吴莲撰。其生卒年不详。莲字余嘉,江都(今属江苏省)人。清代学者。《尚书注解纂要》一书,多据蔡沈集传之义,加以融会贯通。于每节之下,先阐明其意旨,然后各随文句以诠释之,无甚考证。
① 一卷。清宋翔凤(1776-1860)辑。翔凤字于庭,长洲(今江苏苏州)人,经学家,常州学派有名的学者。庄述祖之甥。嘉庆庚申(1801)举人,官湖南新宁县知县。翔凤治经学,“志在西汉家法,微言大义”
四卷。宋高似孙(详见《剡录》)撰。是书成于嘉定癸未(1223)年间,前有自序一篇,文字隐晦、艰涩,难明其意。卷一记端砚,分十九个子目,其中砚图一类列二十四式(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》为四十二式,查《四库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