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三十三卷。明唐臣修,雷礼纂。唐臣,直隶天长人,嘉靖二十六年(1547)任真定知府。雷礼,丰地人,直隶大名府通判,前吏部考功司郎中。真定府自古以来为重镇,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有志。知府唐臣请示抚台李吾西
二卷。清王建常撰。建常著有《书经要义》。是书前有王钺序,称其穷究四书,今所传者只《大学》二卷。是书大旨依《朱子章句》,首列经文,次为朱注,低一格,次为口义,次为辑说。口义者,建常以己意绎注意,期于详尽
六卷。附《梯仙阁余课》一卷,《拂珠楼偶抄》二卷。清曹一士(1678——1736)撰。曹一士字谔庭,号济寰,上海人。雍正八年(1730)进士,官至兵科给事中。本编乃其诗集,《石仓世纂》之第四种。附载《梯
二卷。清汪志伊(生卒年不详)撰。汪志伊,字稼门,桐城(今安徽桐城)人,乾隆时举人,以知县累官两湖总督,有《近腐斋集》。是书有嘉定钱大昕序,略言:“礼主于敬而敬之,现于外者则为容,曾子言所贵乎道者三,而
一卷。明何镤编。镤,泰兴(今属江苏)人。生卒不详。万历十六年(1588)举人。该书是一部家乘性质的著作,主要记录何镤祖父何棐在正德年间以御史身份监军,讨伐四川农民起义首领鄢本恕、蓝廷瑞之事的。所录全部
二卷。秦树声(1861-1926)撰,秦树声,河南固始人,字幼衡、石衡,号乖庵,光绪进十,官至广东提学使,民国成立,任清史馆总纂。据“文录”自序云“年未逾三十,誓不读齐、梁以下书,”“文录”收寿序七篇
一卷。明代释如学撰。如学详见《大沩五峰学禅师语录》辞条。“五峰”即是释如学的自号。此《五峰禅师语录》是如学记述自己言论佛法的言论文集,为语录体。其内容与《大沩五峰学禅师语录》大同小异,可互为参照来读。
十六卷,首一卷,清于万培纂修。于万培,乾隆四十年知凤阳县事。凤阳县志创修于明万历六年知县张云翔,赓于万历四十二年知县万嗣建,天启元年知县袁文新更为《凤阳新书》,迄清乾隆四十年(1775),已百数十年,
一卷。清沈彤(详见《尚书小疏》)撰。此书专以订正杜注孔疏以及赵汸、顾炎武诸人补正杜注所出现之错误。如襄公二十五年《传》:“赋车兵徒兵”,杜注云:“年兵甲士”,孔疏云:“知非兵器者,上云数甲兵,下云甲楯
一卷。清王筠撰。参见《说文句读》。是书系校正钮树玉《说文新附考》之作。依钮氏原刻,逐叶逐行加以校正,或为之助证,或为之驳正,或为之校其字句之讹脱。《续修四库提要》云:“其于钮氏原书增补、订正、校雠,盖